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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52号
申 请 人:江苏某包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1.刘某某在2020年12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司查看相关记录和当天刘某某是否上班资料,当天生产部放假休息,生产部亦无临时通知其上班要求,所以2020年12月26日属于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2.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单位核实情况,通过管理部、生产部及刘某某本人述说,其工伤科记录材料里亦明确了该事实,2020年12月26日生产部放假休息,亦无通知其值班或其他事情,所以2020年12月26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上班时间无事实依据。3.刘某某在我司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是工伤,我司应当为其申报工伤。2020年12月26日刘某某休息日发生的事故是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责任来认定。如认定工伤是骗取工伤待遇,而且我司通知刘某某过来上班,其一直未来报到,刘某某已很明确就是为了离职后的工伤待遇。申请人请求上级行政部门查清事实,依据法律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认定工伤决定书;2.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3.微信“行政通知群”聊天截屏。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行政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长江东路x号,受伤职工刘某某的工作地点为申请人的住所地。综上,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二、答复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经过核实,刘某某系申请人的职工,工种为调漆工。2020年12月26日,刘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张家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0年12月26日诊断为“左侧4-7肋骨骨折,头部的损伤,头皮裂伤,颜面部皮肤挫伤”。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刘某某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答复人对受伤职工刘某某、申请人车间主任邹某某、人事专员刘某、副总龚某所作的调查笔录,答复人对申请人原厂长史某某制作的电话录音,刘某某的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路线图等证据证实。三、答复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准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刘某某在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的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答复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刘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出具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四、答复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2021年5月28日,刘某某代理人向答复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答复人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同日,答复人向申请人出具苏(张)工伤证字[2021]0177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以EMS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住所地送达,邮件于2021年6月11日显示已签收(他人代收:同事)。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提交了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刘某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说明、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微信“行政通知群”聊天截屏表示当天并未安排刘某某上班,其不同意受伤职工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为进一步了解刘某某的受伤情况,答复人对刘某某(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5日)、申请人处车间主任邹某某(2021年8月3日)、人事专员刘某(2021年8月3日)、副总龚某(2021年8月3日)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另因申请人处原厂长史某某已离职,且不在张家港,答复人通过电联向其询问刘某某受伤情况,并制作了电话录音(含文字稿)。2021年8月6日,答复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伤职工刘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住所地送达,邮件于2021年8月24日显示已签收(他人代收:门卫代)。五、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刘某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非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不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事故时间:2020年12月26日07时39分许”;“事故地点:张家港市金港镇青海路南海路路口约100米路段”;“刘某某无责任”。申请人处车间主任邹某某、人事专员刘某、副总龚某均在调查询问中明确“他(刘某某)是常白班,8:00-16:30,适当加班,单休”。结合申请人处原厂长史某某在电话中的阐述:“当时25号晚上的时候,下班之前呢通知他(刘某某)26号来加班,他(刘某某)说没空不来,那么我说你还有些事情还没做掉呢,然后呢,我排这个26号加班名单里面就没有把他(刘某某)排进去。但是呢26号早上他(刘某某)自己说呢,他(刘某某)后来出事了嘛,他(刘某某)说我想到事情没做,自己又准备过来了,但是也没跟我们打招呼”。与刘某某在答复人对其制作的调查笔录中描述的情况相吻合,可以表明在2020年12月25日史某某厂长确实通知刘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需要来公司加班。刘某某在前往申请人处加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另结合路线图的标注,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系在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且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就处于申请人附近距离非常近的位置,可以佐证刘某某系在前往申请人处加班的路上。综上所述,受伤职工刘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答复人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3.委托手续;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表;5.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6.病历资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路线图;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9.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EMS名址联、投递情况;10.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刘某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说明、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微信“行政通知群”聊天截屏;11.刘某某调查笔录二份(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5日);12.邹某某调查笔录(2021年8月3日);13.刘某调查笔录(2021年8月3日);14.龚某调查笔录(2021年8月3日);15.考勤统计表;16.史某某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17.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EMS名址联、投递情况。
经查:刘某某系申请人职工,刘某某在申请人处担任调漆工,工作时间为8:00-16:30。
2020年12月26日07时39分,案外人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青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海路路口南约100米路段向右偏驶时,该车右侧与在青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某跌倒受伤,车辆损坏。经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宋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张家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左侧4-7肋骨骨折、头部损伤、头皮裂伤、颜面部皮肤挫伤。
2021年5月28日,刘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张)工伤受字[2021]01773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刘某某。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苏(张)工伤证字[2021]01770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刘某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说明》,提出刘某某所属车间在2020年12月26日并无生产计划,公司亦未安排刘某某上班,其受伤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不属于工伤。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2020年12月25日的《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及微信“行政通知群”聊天截屏,其中,《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上无刘某某申请加班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刘某某陈述:2020年12月25日下班时,厂长史某某口头通知其第二天加班。次日早上,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从来没填写过《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如需加班,都是史某某口头通知,再把信息录入电脑。申请人车间主任邹某某陈述:刘某某的工作是单休。2020年12月26日当天,公司没有正常上班,只安排了部分人员加班,没有安排刘某某加班。且公司一般是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周六有时候不安排生产会提前通知,但会安排少部分人来负责清扫、保养机器等工作。申请人人事专员刘某陈述:公司车间加班是由车间自行安排的,在史某某负责加班申请事宜期间,史某某会用电脑录入加班申请后发给人事部门,公司副总龚某负责车间后,因龚某不会使用电脑,公司便使用手写的加班申请表,该版本沿用至今。申请人副总龚某陈述:史某某于2020年12月底离职,其自12月中旬开始就负责人员加班等事情的安排,并没有具体的交接工作,其没有安排刘某某在2020年12月26日加班。史某某陈述:2020年12月25日下班前,其通知刘某某26号来加班,刘某某称没空不来,因此其没有把刘某某列入加班名单。12月26日早上,刘某某发生了事故,其自称是想到有事情没做,自己又准备来公司加班,但没有跟公司的人打招呼,因此其并不确定具体是什么情况。
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头面部、胸部外伤属于工伤。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以及刘某某代理人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
另查明,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其居住地行车距离约9公里,据申请人住所地行程距离约1.6公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3.委托手续;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表;5.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6.病历资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路线图;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9.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EMS名址联、投递情况;10.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刘某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说明、车间节假日/周日加班申请表、微信“行政通知群”聊天截屏;11.刘某某调查笔录二份(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5日);12.邹某某调查笔录(2021年8月3日);13.刘某调查笔录(2021年8月3日);14.龚某调查笔录(2021年8月3日);15.考勤统计表;16.史某某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17.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EMS名址联、投递情况。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职责。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刘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经调查后于2021年8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了申请人和刘某某,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其合理的上班通勤时间内,地点亦位于去往申请人处的合理路线上,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某是否系因前往申请人处工作而发生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26日系周六,申请人车间主任邹某某、人事专员刘某、副总龚某均陈述刘某某系单休。且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2月25日的考勤记录显示,除11月7日记录缺失外,刘某某在每个周六均有出勤记录。结合史某某确认2020年12月25日下班前曾通知刘某某次日需加班、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申请人住所地距离较近,又位于刘某某居住地至申请人住所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等事实,刘某某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其发生事故当日系因加班前往公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认定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以加班申请表无刘某某信息及“行政通知群”微信群通知2020年12月26日车间不安排生产为由,主张刘某某发生事故与工作无关,但其人事专员刘某亦陈述,手写加班申请表并非其公司采用的唯一申请加班方式,史某某负责加班申请时,采用的是电子表格形式;且“行政通知群”内通知亦明确“车间通知需到岗者”,不在2020年12月26日放假人员范围内,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0年12月26日当日刘某某休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21]02677号认定工伤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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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