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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1-11-25 09:18:08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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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张行复第58

人:史某甲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

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德积)行罚决字〔2021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9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德积)行罚决字〔2021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事实是史某乙无理由殴打史某甲,给史某甲身体造成伤害,有伤情鉴定(轻微伤),还给史某甲手机摔坏了,价值4000左右。派出所对史某乙只处罚四百块钱,本人史某甲作为受害者认为处罚太轻。根据治安处罚规定四十三条一款和第二十六条:史某乙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构成追逐、拦截他人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构成故意损害他人财产行为,按照以上史某乙的行为,本人史某甲要求公安变更四百块钱处罚。处罚变更为:处罚金1000元,行政拘留十日。变更理由:史某乙为了不接受处罚托了关系,干扰民警公平、公正办案(有录音为证)。在案件处理中,民警一直对史某甲(受害者)施压。史某甲一直被不公平对待,一直在派出所被史某乙辱骂,民警一直偏袒施害者,一再纵容施害者(有视频、信息为证),处罚过轻,对受害者不公平。不能因为施害者(史某乙)公安系统有关系,就这样不公平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公(德积)行罚决字〔2021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史某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117日下午,我局德积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某公司内有人打架,民警接警后即到场处置。经询问,系商某某、史某乙夫妻二人与史某甲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当日,德积所即对商某某、史某乙、史某甲被殴打案受案调查。受案后,办案民警分别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商某某、史某乙、史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证人曹某某、洪某某等人制作询问笔录;对作案工具进行证据保全;对史某甲、史某乙等人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经查,202117日下午,商某某与史某甲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某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纠纷。期间,二人采用手掐脖子等方式互相殴打,后经单位同事劝阻后双方再未发生殴打行为。经鉴定,史某甲的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之后,商某某妻子史某乙因发现史某甲用手机拍摄其而与史某甲发生矛盾。期间,史某乙手持空心薄金属管对史某甲进行殴打。以上事实有史某乙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2172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史某乙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我局对史某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史某乙因日常琐事与史某甲发生矛盾纠纷,后手持空心薄金属管对史某甲进行殴打,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但金属管较细,质地轻薄且为空心结构,并未对史某甲身体造成损害,情节较轻。我局综合史某乙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史某乙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117日,我局德积派出所对商某某、史某乙、史某甲被殴打案受案调查。受案后,办案民警分别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商某某、史某乙、史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证人曹某某、洪某某等人制作询问笔录;对史某甲、史某乙等人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调查结束后,我局依法对史某乙进行处罚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经审批于20217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宣布送达,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于2021720日作出的张公(德积)行罚决字2021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1份;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份;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4.行政处罚决定书(史某乙)1份;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史某乙)1份;6.呈请传唤报告书与传唤证(史某甲)6份;7.史某甲询问笔录4份;8.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与延长传唤报告书(商某某、史某乙)8份;9.商某某询问笔录4份;10.史某乙询问笔录3份;11.曹某某询问笔录2份;12.洪某某询问笔录2份;13.张某某询问笔录2份;14.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15.抓获经过2份;16.呈请扣押报告书、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暂扣与发还收据各1份;17.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各1份;18.视听资料说明书与光盘各1份;19.案发现场照片1份;20.史某甲、商某某、史某乙伤情照片共3份;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病历(商某某)各一份;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病历(史某乙)共2份;23.鉴定意见通知书与伤情鉴定文书共4份;24.重新鉴定申请书、鉴定聘请书、邮寄凭证与邮寄信息、退卷函各一份;25.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书各一份;26.代缴罚没款委托书、罚没款专用收据与银行缴款书各1份;27.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7份;28.送达回执2份;29.户籍资料3份。

经查:申请人史某甲系张家港某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工人。202117日下午,张家港市公安局德积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某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内有人打架。民警赶至现场处警,发现系申请人史某甲与同事商某某、史某乙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当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德积派出所对该案受案调查,并对申请人史某甲、商某某、史某乙三人进行传唤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德积派出所对证人曹某某、洪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张某某处视听资料、商某某和史某乙就诊记录,对案发现场的金属管采取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2021111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史某甲因外伤致颈部挫伤,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5.5c条规定,史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26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157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史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史某乙右耳听力下降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同日,史某乙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将《鉴定聘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202152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本案鉴定要求已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与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本案鉴定委托。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720日作出张公(德积)行罚决字〔2021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史某乙用钢管对申请人史某甲进行殴打,决定对史某乙罚款四百元。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史某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1份;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份;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4.行政处罚决定书(史某乙)1份;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史某乙)1份;6.呈请传唤报告书与传唤证(史某甲)6份;7.史某甲询问笔录4份;8.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与延长传唤报告书(商某某、史某乙)8份;9.商某某询问笔录4份;10.史某乙询问笔录3份;11.曹某某询问笔录2份;12.洪某某询问笔录2份;13.张某某询问笔录2份;14.杨某某询问笔录1份;15.抓获经过2份;16.呈请扣押报告书、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暂扣与发还收据各1份;17.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各1份;18.视听资料说明书与光盘各1份;19.案发现场照片1份;20.史某甲、商某某、史某乙伤情照片共3份;2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病历(商某某)各一份;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病历(史某乙)共2份;23.鉴定意见通知书与伤情鉴定文书共4份;24.重新鉴定申请书、鉴定聘请书、邮寄凭证与邮寄信息、退卷函各一份;25.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书各一份;26.代缴罚没款委托书、罚没款专用收据与银行缴款书各1份;27.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7份;28.送达回执2份;29.户籍资料3份。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系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史某乙与申请人史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使用空心薄金属管击打史某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颈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但该伤情系商某某殴打所致。史某乙实施的殴打行为未造成申请人明显伤情,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因此,被申请人对史某乙作出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申请人所称史某乙构成追逐、拦截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本机关认为: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理追随、追赶、拦截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史某乙实施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不能证明史某乙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认定史某乙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二、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其手机系在与史某乙争执中摔坏,结合全案证据不能证实史某乙具有实施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亦不能认定史某乙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

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申请人所称史某乙请托关系干扰民警办案,经对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进行审查,该段录音的内容可概括为德积派出所民警建议申请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无强迫内容。德积派出所后于2021720日组织申请人与商某某、史某乙进行调解,申请人史某甲与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未与史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史某乙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表明,申请人系根据个人意愿作出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减轻史某乙处罚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德积)行罚决字2021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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