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为了促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四)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
(七)预制装配率满足《张家港市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要求的装配式建筑;
(八)装配化装修项目;
(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十)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项目。
装配化装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项目为今年修订新增项目。
二、内容解读
具体补助标准: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居住建筑5-10元/平方米
公共建筑10-20元/平方米
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采用土壤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8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5-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10-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20-3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
5-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补助标准由评审小组根据项目投资、采用的技术类型、年节能量等综合评定,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
按照预制装配率×30元/平方米补助
单个项目总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八)装配化装修项目:
按照5元/平方米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根据再生产品应用金额的5-10%进行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项目,参照上述补助原则,由评审小组专项审议确定补助标准。
同一项目采用多种节能措施的,按就高标准进行补助。
对于商业房产开发项目,按以上标准(含最高限额)的50%补助。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二)市住建局和财政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安排方案,方案向社会公示。拟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
(三)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