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或厂家采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个,其中1个作为检测用样品,1个作为备样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货号)规格的产品。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7章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7章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8章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8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10章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10章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13章 GB 4706.1-2005、 GB 4706.45-2008第13章 5 有害物质释放量(臭氧浓度、PM10浓度) GB/T
18801-2015第5.1条款 GB/T
18801-2015第6.4条款 6 待机功率 GB/T
18801-2015第5.2条款 GB/T
18801-2015第6.5条款 7 洁净空气量(固态颗粒物) GB/T
18801-2015第5.3条款 GB/T
18801-2015第6.6条款 8 净化能效 GB/T
18801-2015第5.5条款 GB/T
18801-2015第6.8条款 9 噪声 GB/T
18801-2015第5.6条款 GB/T
18801-2015第6.9条款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