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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858X/2023-00059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司法局
2023-11-13
2023-11-13
张司字〔2023〕103号
有效

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修改《张家港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通知

张司字〔2023〕103号

各司法所(办),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案件个案补贴申报、审核以及发放工作,根据《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加强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苏财行〔2020〕53号)、《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张司字〔202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修改《张家港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张司字〔2022〕16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一般矛盾纠纷:指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案情相对复杂、调解后形成规范调解卷宗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二、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疑难矛盾纠纷。包括以下5种情形:

1.同时具备涉及当事人3人以上、协议金额3万以上、调解3次以上3种情形的;(其中,驻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调解工作室调解的矛盾纠纷协议金额20万以上)

2.具备涉及当事人5人以上、协议金额5万以上、调解5次以上3种情形之中的2种情形的;

3.持续调解周期超过6个月的;

4.涉及死亡赔偿的;

5.批量案件中的指导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且调解结果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等其他认为是疑难矛盾纠纷的。

删除第(三)(四)款中“形成规范调解卷宗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表述。

三、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不予补贴;矛盾纠纷范围不符合受理范围、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违反调解原则或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不予补贴。

四、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件矛盾纠纷,须按要求及时录入“苏州市人民调解管理平台”(人民调解小助手)或按要求及时录入“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作为申领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基本依据。

五、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年2月上旬报送上年度10月21日至当年度1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5月上旬报送1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8月上旬报送4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11月上旬报送7月21日至10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

六、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辅警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市司法局委托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审核,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员、驻交巡警中队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市司法局委托所在区镇(街道)司法所(办)审核。市级层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区镇(街道)、村(社区)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所在区镇(街道)司法所(办)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七、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个案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市司法局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发放。

八、将《个案补贴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司法局应及时将审批表、发放表等个案补贴相关资料收集归档,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张家港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司法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司法局《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加强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苏财行〔2020〕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是指对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

第三条 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是指矛盾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得到及时履行。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市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第五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根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案件数,对照个案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按一案进行补贴。

个案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一般、疑难、重大四个等级。

(一)简易矛盾纠纷: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经口头调解后形成口头协议登记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案情相对复杂、调解后形成规范调解卷宗的矛盾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三)疑难矛盾纠纷。包括以下5种情形:

1.同时具备涉及当事人3人以上、协议金额3万以上、调解3次以上3种情形的;(其中,驻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调解工作室调解的矛盾纠纷协议金额20万以上)

2.具备涉及当事人5人以上、协议金额5万以上、调解5次以上3种情形之中的2种情形的;

3.持续调解周期超过6个月的;

4.涉及死亡赔偿的;

5.批量案件中的指导性案件、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且调解结果具有典型意义的等其他认为是疑难矛盾纠纷的。

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每件补贴400元。

(四)重大矛盾纠纷。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同时具备涉及当事人10人以上、协议金额150万元以上、调解次数10次以上;

2.持续调解周期超过1年的;

3.信访3年以上纠纷;

4.其他认为是重大矛盾纠纷的情形。

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每件补贴700元。

对于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可结合实际酌情增加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并进行申报记功等奖励。

第七条 对疑难矛盾纠纷或重大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给予300~500元补贴。

对提供可能引发重大上访、集访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线索的,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适当补贴。

个案补贴案卷审核认定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卷宗,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简易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基本要求包括: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条 一般矛盾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是: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明确;

(五)所有文书签名、捺指印、印章规范;

(六)回访记录按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卷宗要素不全,不予补贴;矛盾纠纷范围不符合受理范围、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违反调解原则或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调解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不予补贴。

个案补贴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每调解一件矛盾纠纷,须按要求及时录入“苏州市人民调解管理平台”(人民调解小助手)或按要求及时录入“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作为申领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年2月上旬报送上年度10月21日至当年度1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5月上旬报送1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8月上旬报送4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11月上旬报送7月21日至10月20日期间调结案件卷宗。

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辅警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市司法局委托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审核,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员、驻交巡警中队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市司法局委托所在区镇(街道)司法所(办)审核。市级层面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区镇(街道)、村(社区)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矛盾纠纷,由所在区镇(街道)司法所(办)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第十四条 个案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市司法局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发放。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司法所(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人民调解员的个案补贴按时足额兑现。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及时将审批表、发放表等个案补贴相关资料收集归档,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司法局、财政局每年对个案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在审查、审核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时,应严格把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个案补贴的;

(二)捏造事实、编造卷宗骗取、套取个案补贴的;

(三)调解协议被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报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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