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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9275/2024-00001
区镇文件
张家港市凤凰镇
2023-11-17
2023-11-17
凤政发〔2023〕32号
有效

凤政发〔2023〕32号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政发〔2023〕32号

各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凤凰镇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凤凰镇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2.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3.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31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凤凰镇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镇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转发苏州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0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凰镇人民政府授权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镇财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4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有一定股权、且股权比例未达到控股或实际控制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第五条担保行为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国有企业与子企业或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国有企业或子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六条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镇财资局对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按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担保进行备案或审批

(三)对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八条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国有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汇总编制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年度担保计划

(二)国有企业依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依照年度担保计划,决定和管理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事项,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三)对子企业的担保行为依法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督促并参与子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接受镇财资局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子企业担保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五)负责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六)负责及时向镇财资局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

(七)镇财资局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对内担保,由国有企业负责审批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并统一由国有企业决定,不得层层放权。

第十条国有企业之间的对外互保在年度担保计划内的,报镇财资局备案,超出年度担保计划的,经镇财资局初审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与子企业不得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等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经镇政府同意的对外担保,报镇财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归母所有者权益的70%为同一被担保企业担保余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归母所有者权益70%40%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归母所有者权益70%20%。子企业应参照上述限额执行。

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的担保事项,在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上述要求,由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镇财资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子企业未经镇政府同意原则上不得为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经镇政府批准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过持股比例进行担保。确需超比例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由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不得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应按决策程序特别审慎研究决定

(一)企业资不抵债

(二)存在拖欠银行债务不良记录、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案件危及自身生存的

(四)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镇财资局或国有企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反担保

第十七条除国有企业之间的互保外,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施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除特殊情况外,被担保人不提供反担保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八条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一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四)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必须具有价值保障、变现能力强。同时担保人应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五章担保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应结合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编制镇属国有企业年度担保计划,由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镇财资局初审,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依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决定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全年担保计划进行担保,不得下放审批权限,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每年3月底前国有企业应向镇财资局报送本年度担保计划,镇财资局初审汇总后报镇政府审批;每年2月底前,国有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子企业上一年度的担保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财资局。年度担保计划确需调整的,国有企业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经镇财资局初审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每笔担保行为决定或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国有企业负责将《张家港市镇属国有企业担保情况表》报送镇财资局。国有企业年度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对年度担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明确负责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管理部门,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建立担保管理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督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镇财资局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制度和年度担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担保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应经法律程序或按担保合同约定程序执行;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后五个工作日内,国有企业应立即向镇财资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企业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镇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担保事项监管不力,在出现担保责任后,隐瞒、拖延上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张家港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张委办〔20213等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镇属集体企业和村抱团发展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2

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镇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依法理顺国资监管体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张家港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二个文件的通知》(张政办〔2021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镇属国有企业,是指经镇政府授权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镇财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镇财资局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或公司,下同)。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或子公司)是指镇属国有企业以下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镇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经营性房产或设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若属同一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镇财资局按照镇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严格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镇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六条镇属国有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财资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镇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立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授权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第八条镇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同时,负责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镇政府、党委通过后报送镇财资局备案。

第九条镇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报镇政府办公会和镇党委会通过等重点环节。

第十条镇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实施企业、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镇财资局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加强对镇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主营业务等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十三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功能定位、主营业务,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备案等相关程序,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重点进行以下分析:

(一)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3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三)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四)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五)项目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六)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市场化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或业务、核心资源或技术、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对资产的属性、权证情况、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镇属国有企业对投资决策负责。投资决策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时,要明确投资目的、经营目标、盈利能力、投资成本等,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镇财资局对镇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突出检查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反馈。

第十八条镇属国有企业应针对投资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本身变化情况,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投资项目经决策后,如一年内未实施的,投资额超出预算20%(含)以上的,出现重大影响事项等的投资项目,应及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镇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镇财资局。

(一)投资项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二)项目其他投资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

(三)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五)单项投资亏损超过300万元,或投资亏损额达到项目投资额30%以上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镇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涉及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的,为规范委托评审工作,应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对项目开展跟踪评审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等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年度投资效果分析,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估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合评估人员组成、后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通过项目后评价,完成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镇属国有企业选取的后评价项目是企业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等。形成的后评价专项报告,应以正式文件报镇财资局。

第二十四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含)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项审计结果及应用应当列入董事会研究议题。

第二十五条镇财资局对镇属国有企业投资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或专项审计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镇属国有企业依据后评价报告或专项审计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镇属国有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不断完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的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监控、预警、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八条镇财资局指导督促镇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镇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镇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镇属国有企业应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除特殊原因外,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三十条镇属国有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镇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镇财资局适时检查镇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并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镇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

第三十二条镇属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本办法修订公司章程、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在本企业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项目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镇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张家港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张委办2021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省、苏州市及我市对投资项目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镇属集体企业和村抱团发展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3

凤凰镇镇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镇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债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和镇属国有企业责任边界,合理控制债务总量及资产负债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化解镇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根据《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张家港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方案》的通知》(张国资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规范我镇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授权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财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财资局履行监管职责的镇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融资规模约束

年度新增经营性债务融资规模,原则上要与我镇经济增速、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预期回报水平和对应融资主体的偿债能力相匹配。对外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期限、融资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不得脱离投资项目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市场化融资成本的项目,不得违规为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确保融资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

当年的融资规模依据是上级下达的控制规模、上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年度投资项目,按合同付款条件和年度资金平衡要求综合考虑当年的举债额度。

三、融资审批程序

1.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严格执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

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企业负债规模总量,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年度融资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将年度融资计划提交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决策通过后报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经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后实施。

2.企业年度计划外追加的融资项目,在审慎评估融资主体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企业财务部门提出贷款意向(包括放款银行、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放款额度、融资成本、放款流程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会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商定贷款细节及融资成本,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决策通过后报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经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同意后实施。

四、推动融资成本压降

企业应建立融资成本监测机制。参照执行《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细化做好降低债务融资成本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张债办202026号)和《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加强债务融资成本管控的通知》(张财发202027号)文件精神,以LPR为参照,并保证续借或展期的借款综合成本不超续借或展期前的成本。

企业要通过整合优质资产、资源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资本运营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五、强化审计监督

财资局对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全程全面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率跟踪、监测和管控,关注企业融资政策执行、决策程序、融资规模和成本控制、风险防控、资金使用等情况,同时关注企业对外担保和对外借款事项,注重揭示风险和问题,促进企业规范融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镇属集体企业和村抱团发展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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