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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材料供应链,让产品更易获得原产资格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3-11-12 09:00:00访问量:字体

一、案例简介

深圳某企业生产塑料贴片(HS:391990)出口至韩国,主要原材料为美国进口的自粘胶带(HS:39191099)和聚四氟乙烯膜(HS:39211990)。该企业在进行《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韩证书)的商品备案程序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产品不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无法办理中韩证书。这是为何呢?

二、案例分析

1、中韩FTA下的降税安排及原产资格判定

首先,我们要查询塑料贴片(HS:391990)是否落入中韩自贸协定关税减让表中。经查,该产品的降税安排如下:该产品的基准税率为6.5%,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消减,2019年就已降为0。了解了该产品的降税安排后,我们再对该产品进行原产资格的判定。

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明细单中显示,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原产自美国的原材料,因此,我们应先查看该产品在中韩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适用的原产地判定标准。

经查,塑料贴片(HS:391990)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为CTH(品目改变),即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HS编码)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到的非原产材料聚四氟乙烯膜(HS:39211990)与出口产品塑料贴片(HS:391990)虽然发生了前四位数级的改变,但另一材料自粘胶带(HS:39191099)的前四位HS编码未发生改变,因此,该塑料贴片不符合中韩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无法办理中韩证书。

2、RCEP和亚太贸易协定下的降税安排

根据我国已签署的19个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来看,出口至韩国的货物不仅可以申办中韩证书,还可以选择申办《亚太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亚太证书和RCEP证书)。针对企业需求,我委工作人员就该出口产品在《亚太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适用情况分别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产品在二个协定下的关税减让情况:

(1)RCEP

经查,该塑料贴片(HS:391990)在RCEP协定《韩国对中国关税承诺表》中的降税类型为“U”,即不削减关税。因此,即使企业选择申领RCEP证书,塑料贴片(HS:391990)在韩国申报进口时仍需缴纳货值6.5%的关税。

(2)亚太贸易协定

经查,该塑料贴片(HS:391990)不在亚太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表内,即韩国在《亚太贸易协定》中没有给予这类产品关税优惠。

三、结论

综上所述,该出口产品塑料贴片(HS:391990)虽然在中韩自贸协定下已降为了零关税,但其不符合《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因此,无法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该产品也不在RCEP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关税减让范围,可适用的三个自贸协定都无法使该产品享受到政策红利。

四、应对方案

那企业有没有可以改善的方案呢?当然有!调整供应链即可达标。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该产品只有在中韩自贸协定下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在RCEP和亚太贸易协定下均不享受降税安排,因此,我们只需要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即可享受到关税优惠。该产品未能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原因是:其中一个从美国进口的非原材料自粘胶带(HS:39191099)未能发生“品目改变”的原产地判定标准,那么,我们想办法满足这个标准。企业可通过调整供应链的方式,将美国原产的自粘胶带(HS:39191099)改为国内采购(品目改变只针对全部的非原产材料),即,使用中国原产的自粘胶带进行生产,便可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对塑料贴片(HS:391990)的原产地判定要求。中韩自贸协定给予该产品零关税待遇,可为企业节省货值6.5%的关税。

此外,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从中国国内供应商采购的中国原产材料,以及在中国境内使用韩国原产的材料进行生产时,均可视为是使用中国原产材料,因此,企业一方面可以积极寻找国内供应链替代从美国进口的自粘胶带,另一方面,可以选择从韩国进口自粘胶带。累积规则使产品更容易获得原产资格。

就本案来说,如果我们选择从韩国进口自粘胶带,虽然可以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但中国对自韩国进口的粘胶带并没有降税安排,仍维持6.5%的关税,因此,此案中选择从韩国进口自粘胶带或许不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如何选择才能节省成本,使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企业对原材料采购价格、进出口关税、产品的生产成本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衡量后再做选择。

五、提示

1、企业可按两个步骤来判定产品是否能够享惠:第一步,查询产品是否落入相关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清单及关税减让幅度;第二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原产地规则。

2、当企业面临多种优惠证书可供办理时,应懂得通过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从而在不同自贸协定中寻找“最优解”。

3、要充分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优化供应链布局,使产品更加容易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来源:贸促会FTA全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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