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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2024〕张行复第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3-13 11:34:00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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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2024年2月2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申请人对甲公司不立案的结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甲公司用的执行标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3年8月20日在拼多多上购买“多功能抹布”,收到该产品后发现执行标准废止,在国家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废止,后于2023年8月23日在12315进行投诉,投诉编号:1320582002023082307698208,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为该标准为废止标准,废止标准视为无标准,请问被申请人明明有标准且为废止状态,该企业违法没?所以申请人不服,2023年10月26日进行举报,举报编号:1320582002023102638711245,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原因为该商品外包装为企业标准但被申请人收到的产品为国家推荐行标准请问被申请人的答复为何如此敷衍,所以申请人请求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申请人对甲公司不立案的结案反馈》。本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甲公司不立案的结案反馈》对被投诉举报企业简单糊弄的处理,适用法律不正确,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申请行政复议,谢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内容及回复;2.购买凭证;3.国家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4.投诉反馈详情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甲公司销售的毛巾存在使用已经废止的执行标准问题的举报,于2023年11月9日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10日延长核查期限,于2023年11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答复人核查,申请人举报所涉及的甲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订单号为230820-626891201350955,申请人针对该订单就甲公司销售的毛巾存在使用已经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问题,已于2023年8月23日进行过投诉。2023年9月12日,答复人至甲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毛巾外包装上有合格证,标注了执行标准GB/T22864-2009、GB18401-2010.B类。其中,执行标准GB/T22864-2009已经废止,且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参照2023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的回复,产品包装上明示执行的标准已经废止的,属于无标生产行为,因此,该款毛巾属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无执行标准的”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9月12日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2023年9月27日,答复人对甲公司进行复查,甲公司已整改完毕,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现行有效的执行标准Q/CQF0001S-2023、GB18401-2010.B类和生产厂厂名,并提供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标Q/CQF0001S-2023的打印件。接举报后,答复人于2023年11月9日再次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的毛巾产品外包装有合格证,执行标准均为Q/CQF0001S-2023、GB18401-2010.B类。甲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提供了乙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TS2209PQ013-1C1的检测报告,判定依据为GB18401-2010,结论为所检并要求判定项目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故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情形,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2.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2023年9月12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9月27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企标打印件,2023年11月9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2023年11月20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复印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3.全国12315平台告知记录打印件。

经查:2023年8月2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甲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的毛巾存在使用已经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问题。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至甲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毛巾外包装上有合格证,标注了执行标准GB/T22864-2009、GB18401-2010.B类。其中,执行标准GB/T22864-2009已经废止,且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同日,被申请人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前改正;202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甲公司进行复查,甲公司已整改完毕,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现行有效的执行标准Q/CQF0001S-2023、GB18401-2010.B类和生产厂厂名,并提供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标Q/CQF0001S-2023的打印件。2023年10月26日,申请人再次以同样事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再次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11月10日延长核查期限,于2023年11月20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谢某某询问调查并提取了乙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TS2209PQ013-1C1的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判定依据为GB18401-2010,结论为所检并要求判定项目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已整改到位,于2023年11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2.甲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2023年9月12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9月27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企标打印件,2023年11月9日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2023年11月20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复印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3.全国12315平台告知记录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张家港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提取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查,2023年11月29日依据核查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无执行标准的”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针对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注过期失效的执行标准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申请人举报前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至申请人举报时已整改完毕;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再次核查情况显示被举报人已不存在上述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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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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